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根据刚才的法律事实调查,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退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2.原告主张的民宿定金的损失278元,被告是否有义务予以返还。

第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下面先请原告,发表你方的第一轮辩论意见。

谢谢审判长,就争议焦点一,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解除合同。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在原告没有两次“noshow”的记录的情况下,直接取消了原告任性飞的资格。

被告直接将我方当事人的任性飞资格失效,原告无法使用合同下被告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

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根据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被告将原告的七月十九日上海至昆明的航班擅自改签至七月二十号,原告无法入住原预定的昆明民宿,该实际损失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

任性飞只适用于早于早上九点和晚于晚上八点的航班,对于晚上晚于十点的航班,被告应当预见到在使用任性飞时可能会预定目的地的酒店。

被告在了解上述情况的条件下,依然擅自更改原告的航班,对此造成的定金损失被告不可能预见不到。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我方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

结合任性飞的使用规则,第一条和第二条,若购买人在航班起飞前三天进行兑换,并且能够兑换,则表明购买人在兑换名额之内。

被告人需保障购买人乘坐航班的权利。

根据案件事实,在原定航班起飞前一日,被告通知原告,将其航班改签到七月二十日,导致原告无法乘坐原定七月十九号的航班。

这表明,被告订立合同时,所宣传的订座保障机制是虚假的,构成欺诈。

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9297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陈述完毕,谢谢。

下面由被告发表你方的第一轮辩论意见。

好的审判长。

原告主张我方存在违约事实,我方予以承认,我方的违约行为虽然导致产品失效,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即撤销原告的两次“noshow”记录,来恢复原告的任性飞的权益,是合同继续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民宿定金损失的问题,对于运输合同而言,在合同订立时仅能预见旅客的客运行程,无法预见原告的后续选择。

故该部分定金损失,并不是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能够遇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我方认为,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欺诈。

因此无需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成立欺诈必须以欺诈的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从而使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成立合同。

第一,我方退出任性飞的飞行产品是不具有欺诈故意的。

这个产品的初衷时盘活冷门时段的一些航线,尽可能的满足消费者需求。

令其享受到优惠的飞行服务的同时,带动疫情年份下航空业和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我方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首先我方确实为消费者提供了该项飞行产品服务。

其次,原告遭遇的擅自改签原因其实是TC3367次航班超售,系统自动转出。

超售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行业管理者已经将其作为行业的一种特殊规则。

在向社会公开的网站上予以介绍、认可,比如说民航总局在官网上公布的《消费者航空旅行指南》中就对超售问题有所明示。

第三,根据我方证据清单第十二项,我国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的国内旅客须知或运输总条件,都对超售行为做出了规定。

这个事实表明,超售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行业惯例。

绝非对旅客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隐瞒真实情况的要件。

原告有没有补充的辩论意见?

我又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在该合同下的合同目的是在二零二零年七月至九月三十日,享受被告提供的境内旅客运输服务。

对于时间性的要求极为特殊,所以说原告要求继续履行,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补充说明。

首先被告提出的商业惯例是指的超售,但是超售后的系统自动改签,并不是一个行业的惯例。

并且您认为债务的标的仍可以进行一个继续履行,请问被告会给原告一个什么标准的任性飞?

难道仍然是包括自动转签与超售吗?

原告已经不大适合再继续相信被告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所以产品的标的是不适合再继续履行的。

对于原告刚刚提到的,超售与系统自动改签的问题,我方想要再次重申,对于非自愿改签的乘客,航空承运人一般会安排最近的航班,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同时我这里想要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再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秉持着一个公平的理念,不能让权利和义务过于悬殊。

正如我刚刚所说,这款产品实在疫情的年份下,推出的一款带动旅游业发展,价格非常低廉的一个旅游产品。

所以我认为对于旅客的权利存在一定的限制是合理的。

更因为这是特价产品,所以旅客对此应当提前有注意义务。

经过合议庭评议,根据双方队伍各自的表现,法庭做出判决如下:

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任性飞款项3099元,以及已支付的税费100元,以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昆明民宿的预付定金损失278元,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额9297元,本庭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那么合议庭认为,本场最佳代理人是原告代理人,王骁律师。

因为王骁同学分析的非常的清晰,然后有层次感,然后他的一个法律的这个思维,还是非常严谨,所以我们选择了王骁。

但是我们也肯定了被告代理人南希她的语速和本场发挥的稳定性,还是值得我们认可的。
第一场模法落下帷幕,审判长和审判员当庭就给出了四位实习生最佳代理人的答案和理由。
第一轮结束后,有一个短暂的休息时间,利用这段时间,洛时锦和四位带教律师对于王骁这四个人本场的表现,做了一个简短的评议。

赵南希第一轮事实调查的时候,最聪明的一点就是她上来就不跟你胡搅蛮缠。

对。

我就承认我违约。

对。

她说第一,这些东西我也不跟你多费口舌,我就是错了,但是你要求的过分的东西,那不行。

这个策略玩的还是挺不错的。

王骁第一轮关于欺诈那个回避是有策略性的

对,很聪明。

因为第一个环节是聊的是事实,不是聊法律的,所以他回避了法律这个问题。
辩论的时候,听到王骁说那个合同时间的时候,我都有点激动,就是终于说到这一点了。


对,他抓住了九月三十日这个细节,这样就成为他一个致胜的一个点。

因为案件的胜负,往往是取决于一些细节的把握。

王骁提出时间的问题后,詹秋怡很聪明的进行了补充。

对,她出击的时间和节奏把握的很好。

赵南希发现了对自己不利的地方她不再纠缠,而是换了个角度,从权利和义务的均衡角度来发表意见,这是比较聪明的。
我有个问题啊,我没有上过法庭,所以南希这种回避问题的这个举动,是没有问题的是吗?


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法官是根据你们双方回答或者说辩论的这个内容去评判的,虽然你回避了,但是这个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你这个问题对你不利。

对,这个倒是表明了赵南希她的应变能力很强。

丁辉这次的表现还是有点问题的,言语间攻击性太强了。

对,因为法庭上要求理性的这种法律的辩论,你攻击性太强的话,就很像吵架。
第二场要开始了。


嗯,晋晔和一暄他们两个组要上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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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话:日常更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