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点针对涉案的两百万元借款,S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S公司取得两百万借款有合法根据。

它的根据就是R基金对于投资合同的履行,虽然是一个延迟的履行,但是仍然是有根据的履行。

第三点,我们认为S公司无需就两百万元借款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因为《投资协议》系双务合同,在R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情形下,S公司有权利按照规定先履行抗辩权。

而在本案中《投资协议》明确规定,应当先由R基金在鉴定合同十日内打款5000万元,而后S公司才有其他的义务。

所以在R基金按照合同完全履行其五千万元借款的义务之前,S公司无需就二百万元承担还款付息责任。

以上就是申请人针对反请求答辩意见。
胡明昊的答辩很聪明,他没有顺着被申请人给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而是直接从源头上否认了他们在2019对《投资协议》做出的变更。
如果这个否认有效,那么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自然全部都不成立。

那我们进入辩论阶段。

辩论阶段我们理论上就一轮,所以双方需要将自己的观点在这一轮当中充分阐释。

现在仲裁庭去总结本案争议焦点。

第一,案涉以《投资协议》为主的相关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变更,相关当事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好,申请人方先开始。

针对第一个争议要点,我们认为《投资协议》目前有效。

并没有进行变更。

如果要依据协议进行变更,应当存在一个与合同订立时相似的邀约与承诺过程。

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仅仅存在S公司单向向R基金催付五千万元借款的内容。

并不存在R基金在真正意义上同意变更付款的方式或者是付款的期限。

因此,我们认为现有的证据以及商业的逻辑不足以支撑被申请人所提出的该《投资协议》被双方基于协议合议进行变更。

因为协议没有被变更,所以R基金仍然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全额拨付五千万元借款。

但是因为在本案中R基金没有全额拨付五千万元借款,所以R基金存在违约。

好,被申。

被申请人认为《投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存在变更。

所依据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当中,马某于2019年4月3日所做出的陈述以及被申请人去打款的事实,以及做出相应的回复。

而这部分都在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有明确的表示。

被申请人方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主要依据是其履行期限还未届至,因此不构成违约。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申请人主张这份协议经过合议得到了变更,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

因此应当由被申请人举出切实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通过合议变更了这一协议。

被申请人的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当中……
文婷依旧主张他们这边的关键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

虽然双方没有对履行期限达成合议,但是被申请人方并没有拒绝履行,而是双方的正常谈判。

然后后续,因为被申请人方得到了相应的财务数据,所以产生了不安,因此拒绝付款。

你们认为你们的这个沟通是对于已经违约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协商,还是对于合同变更的协商?

我们认为是对于合同变更的协商。

根据S公司关于借款催付相关微信聊天记录,S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问到:十日前能否凑个几百万?

可见,马某对R基金并不是进行催告,而是主张协议的付款条件进行变更,由一次付款变更到多次付款。

然后随后R基金在19年4月3号向S公司打款二百万元,马某对此表示认可

说到:‘孙总真心感谢您在如此困难的形势下,依然给S公司支持……‘

可以证明S公司考虑到G公司或R基金的实际情况,同意变更付款时间和方式。

对于剩余借款的付款时间,双方仍然处于一个不确定,需要进一步沟通的状态。

申请人对这个问题的回复,我想听一下。

我们认为这是我们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违约后的催付行为,并不是合同的变更。

此外,我认为被申请人不能因为申请人的董事长说话有礼貌就认为他不是在催付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欠申请人五千万元。

但是在申请人自己的房产都已经被抵押,而且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严重不利的情况下,那他当然是想我能要到几百万缓解我的燃眉之急。

他并没有说其他的他不要了,或者说我们协商一个其他的一个支付的方式。

此外他说‘真心感谢……‘,这笔钱在当时确实缓解了S公司的燃眉之急,而不是变更协议的意思表示。

好的,争议焦点二:申请人方是否存在损失,被申请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申请人方。

针对第二点,申请人方存在损失,而且损失是由R基金造成的,所以应当由R基金来赔偿损失。

依据刚刚举证过程中提出的:2019年的珠江某遥控器合作协议,以及 2017年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和2018年的投资协议。

足以说明S公司对于R基金向他提供五千万元借款是有充足的信心的,而且他也会基于这种信心来安排他在下一年里生产经营的规划。

被申请人刚刚提到说被申请人提供了二百万元借款,足以弥补一个锂电池合同所带来的损失。

但是S公司基于对G公司和R基金的信任,所签订的合同远远不止这一个。

还有很多其他数额更大的合同。

因此我方主张:申请人的损失是有被申请人导致的,所以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好的,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

申请人虽然主张其在智能遥控相关经营业务当中可能会有其他的价款支出。

但是这一点像申请人刚刚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申请人方应当证明此比支出是大于两百万元的。

因为现在申请人方所提供的证据,仅仅证明其在锂电池买卖合同当中仅需要支付价款49万元。

额,申请人有补充。

首先根据公开信息证据中,2019年6月G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里面有记载,G公司股东会通过关于公司向S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广告业务服务的议案。

还有关于G公司接受北京S公司提供研发服务的议案。

以及G公司向S公司销售电商业务的议案。

这就意味着,为了进行上述所有的服务,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在这种情况下,R基金仍然没有把五千万打给S公司,由此造成了S公司的损失,所以R基金应当进行赔偿。

首先是根据《投资协议》1.1.2条的规定,这五千万元的投资款只能专款专用。

而申请人刚刚提到的G公司与S公司关于其他行业之间的合作不属于这五千万元的投资款覆盖的范围。

所以我们也不对这方面签署的合同进行负责。

(方晔)仲裁庭有个问题希望双方都来说一下你们的意见和观点。

(方晔)你们认为《投资协议》的合同目的是什么?

(方晔)申请人先来吧!

我们认为这个投资合同的合同目的其实可以从S公司和G公司两方面来看。

根据G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来看,它其实是本来从事传统的电视行业,但是收到新兴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想要寻找一个新兴的科技公司来拓宽他们的业务领域。

而S公司就是他们所寻找的这么一个新兴的业务领域的公司。

S公司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和资金支持。

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投资协议》可以使得S公司和G公司在新兴电视领域,尤其是智能屏遥控器的领域进行长期合作,长期发展来开拓一个新的市场。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认为S公司掌握相关领域核心知识产权专利的情况下,如果R基金的剩余四千八百万借款到位,那么这个合同的目的还是可以实现。

被申请人方也认为此《投资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方就智能遥控合作的相关经营达成一个战略合作。

但是被申请人方认为,现在申请人方的经营状况已经无法去被申请人方达成任何的战略合作。

所以说被申请人方才…

好的,双方有和解调解意愿吗?
在双方你来我往,刀光剑影、唇枪舌战了半天之后,刘思远突然说了这么一句话,不只是在场的四位实习生一时间反应不过来,就是在后面旁听的温南梦都差点以为自己听错了。

申请人。

……有。

被申请人。

有。

申请人方,说一下你们的调解意向。

我们的和解方案主要有两条:第一是我们希望首先被申请人撤回仲裁反请求。

第二就是申请人目前也了解被申请人和G公司的现状,所以我们不再强求一次性拨付剩余四千八百万借款。

我们可以接受将一次性全额拨付改为分期付款。

但是毕竟这笔钱R基金已经是相当于拖了五年,所以我们认为这笔钱的利率要降低,或者债转股的条件向着有利于申请人的方向倾斜。

具体的数额,我们可以进一步协商。

基于对整个智能遥控器行业发展来看的话,它现在几家行业龙头都是在获得了一些融资之后取得了一些技术上的突破。

那我们现在S公司缺的就是这一笔融资来支撑我们核心技术的研发。

所以我们还是希望能够跟G公司保持一个长期的合作。

尤其是希望G公司不要完全放弃债转股的意图,因为传统的电视行业确实在衰弱。

我们认为S公司和G公司是可以在对方身上找到自己需要的点,所以我们希望能够跟R基金达成一个进一步的协商和合作。

而不是非要撕破脸。
在诉说调解意向的这一个环节中,胡明昊刚柔结合的说出了申请人方的意向,不仅仅是给出了借款期限的台阶,还把双方的合作都升华了一下,给出了一个双方是互相扶持,互相共赢的一个观点。
——————————————————————————————————————
作话:今天日常更新完成~
这一章全是剧情,因为我看的时候觉得这一趴还挺精彩的,所以就写的具体了一点。
不喜欢看剧情的小仙女可以跳过。
谢谢各位小仙女送的花花,也谢谢大家的点赞收藏打卡(各位打卡旁边的为爱发电可以点一点,免费哒~)


求更新求更新求更新求更新求更新求更新求更新求更新求更新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