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开始之前呢,由我再来跟大家重复一下本次的辩论规则。

每个人面前有一只笔筒和几支笔,我们用笔来作为个人积分。

当王律师宣布论点采纳,得一分时,请在自己的笔筒里放入一支笔。

论点不被采纳扣一分时,请在笔筒里拿出一支笔。


这是一个类似于拔河的拉力赛。

团队计分这边,谁先满了三分就结束。

接下来我们就有请王律师带领来开始考核。

(王建霖)大家下午好,那下面我们就正式开始我们今天的这个课题。

(王建霖)课题考核分上下半场,上半场我们就按照控辩双方依次发言这个顺序来进行。

(王建霖)那下面就由控方先开始发言。

好的。

一,论点是:根据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的报告,张三运输的象牙1486根,总净重10.12吨。

其象牙种类属于我国所规定的禁止出/入口的珍贵动物及制品。

(张建霖)采纳。

(王建霖)下面由辩方发言。

我的论点是:我方的被告人的心态并没有构成故意。

被告人本来安排货运运回非洲A国,是船运公司错误的把货柜运往中国。

而被告人没有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反而是他要求船运公司把货柜退回A国,终止这场走私。

因为我方认为,被告人没有构成犯罪的主观故意。

(张建霖)采纳。

(张建霖)好,下面控方。

控方认为张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只要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刑法当中的罪行。

所以张三达到十六周岁,并且拥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张建霖)采纳。

(张建霖)辩方发言。

辩方的意见认为控方这边证据不足,理由是鉴定意见书价格依据这里有写明说:如果能判断一个象牙是整根或者是可以合成为一个整根。

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以一整根25万元定价。

但是我们可以看一下证据中的照片,他这些都是有断根,并没有一整根。

所以我们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

证据不足。

(王建霖)采纳。

(王建霖)下面有请控方。

控方认为张三对于走私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首先从职业习惯上来看,张三作为从事跨国货物进出口业务长达十年,并且频繁出入中国海关。

李四听他人说过,张三曾有过运送象牙进国内的经验。

因此应当认为张三知悉或者了解中国海关关于象牙进出口的相关规定。

(王建霖)好,采纳。

(王建霖)下面有请辩方发言。

辩方认为涉案估算金额总价值存在问题。

根据相关国际贸易公约,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不因国际贸易而遭受过度开发。

保护的对象是目前自然环境中存在的濒危野生动植物。

猛犸象为已灭绝的象种,但是鉴定意见书中的估算金额是把猛犸象象牙的价值与象牙一同进行计算。

所以我方对此总额提出异议。

(王建霖)好,采纳。

(王建霖)控方。

我方认为张三装木炭的行为,实为为了混淆海关,具有犯罪故意。

装木炭并不能按照张三讯问中说的为了防止象牙在运输中撞坏。

(张建霖)采纳。

辩方主张本案中犯罪的客观方面不成立。

因为张三只是载有象牙的货船在公海上航行,并且没有向中国海关申报的情况下,他的行为并不构成一个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

(张建霖)采纳。

控方认为张三属于主犯,不属于从犯。

张三自己负责去装货、验货、订好仓、将木炭装在货柜、后续联络改发越南。

这整个过程在走私行为当中并不是起到辅助作用的,而是主要作用。

(张建霖)采纳。

我方提出对张三进行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因为张三要签署告知书的时候,他有回答到,我清楚了,我签名。

所以根据认罪认罚的制度,可以进行从宽处理。

(张建霖)额,这个不采纳。

(张建霖)下面控方发言。

控方针对辩方,对涉案金额的异议作出回应。

控方认为猛犸象象牙的计算方法并不影响情节的认定。

价值两百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鉴定报告显示,古代猛犸象象牙共有143根,按照每根25万元的市场价格计算,走私案涉及的数额仍然高达三亿三千多万。

因此它仍然复合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认定,所以我方认为,这一处关于猛犸象象牙价值的认定,并不影响整个案情的判断。

(张建霖)这个不采纳。

我方认为猛犸象并非珍贵动物,其象牙不应该被计算在涉案估价里……

(张建霖)你这个观点是没问题啊,但是刚才已经有同学说过了。

(张建霖)所以这个就不采纳了。

(张建霖)好,接下来控方。

我方认为张三具有犯罪的故意。

其用木炭与象牙一起混装,其在讯问时说装木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卖给国内用户,暗示装木炭的目的是为了赚钱。

所以装木炭的行为可以证明张三在主观上知晓运象牙是犯罪的。

(张建霖)这个观点不采纳。

我方对笔录证据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两次讯问笔录之间应间隔二十四小时。

所以我方对第二次笔录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张建霖)这个不采纳,没有踩到点上。

我方认为张三主动提供李四手机及住址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这些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而应认定被告人有坦白的表现。

(张建霖)这个不采纳。
继第一轮的全部采纳之后,后面的几乎全都没有被采纳,这个情况让在场的实习生们都蒙上了一层阴影。八位实习生的积分除了胡明昊和王艺妍妤以外,其他人几乎都被归零。
论点被说出来的越来越多,这也就意味着留给他们可以被采纳的点也越来越少。

我的这一轮论点还是关键性证据缺失,依旧是鉴定报告的问题。

大家可以看一下,鉴定报告并没有鉴定人的签字,也没有相关机构的盖章。

根据刑诉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六项,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所以用来确定整个象牙的价值以及其真实性的这个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应当从控方的证据目录中踢掉,所以我们任为关键证据缺失。

(王建霖)采纳。

控方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满足自首的情节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但是张三在此案中并没有如实供述。

(张建霖)采纳。

我方认为张三属于从犯。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在走私案件中仅仅起到运输作用的被告人处于从犯的地位。

(张建霖)采纳。

张三主观上具有犯走私珍贵物品制品罪的故意。

其在社交软件的讨论中很明确的显示,张三李四是希望绕过国家正规海关的抽查,将货物运至中国境内。

(张建霖)采纳。

(张建霖)下面由辩方最后一位同学发言。

我方主张张三存在犯罪未遂。

根据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犯罪分子因为意外已知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张三已知晓刚刚查获的象牙案而准备逃离后,因为以外因素而被查获,在实行阶段属于被迫放弃。

因而构成犯罪未遂。

(张建霖)这个不采纳。
好,我们上半场依次发言就到此结束了。

下半场是抢答辩论。

请注意,当论点采纳后,对方可以进行驳斥,当驳斥被采纳,团队加一分,同样个人加一分。

驳斥不被采纳,团队分数不变,个人减一分。

各位都清楚了吗?

清楚的话,我们现在请王律师宣布下半场开始。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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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话:微微走一点剧情,日常更新完成,有会员加更,但是估计要凌晨之后更~